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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網路上發現了一則有趣的新聞,大意是講說,有幾張猴子趁著攝影師不注意的時候,使用攝影師的拍照器材自拍而成的照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而這些流傳的照片,有動物保護團體出來主張說,照片的著作權應該歸屬給猴子,而攝影師則跑出來說這些照片因為是猴子使用他的器材攝影,所以應該是攝影師的。(東森新聞雲,PETA打官司:猴子自拍照 著作權屬猴子!,最後瀏覽日期:2015925日;中央通訊社,大頭照被出書 動保人士為獼猴爭著作權,最後瀏覽日期:2015925日)

 

想到也曾在智慧財產權法這個領域略有涉獵,就我個人的觀點來簡單看看這個案子的狀況,跟大家簡單的分享一下。

 

雖然這個案子發生在國外,但一來著作權法是比較跨國際性的法律,且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基本原則,各國應該相差不大,或許以我淺薄的法律素養,還不致於相差太遠。

 

 

關於這個案子,要考慮的點應該只有兩個:

  1. 1.      這些照片是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2. 2.      誰是著作權人

 

為什麼考慮這兩點?很簡單,如果這些照片根本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物,那就根本沒有著作權存在,也不會有著作權人了。

 

我們下面依序分別討論。

 

  1. 1.      這些照片是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關於這個問題,我覺得真的要打一個很大的問號。怎麼說?

 

著作權法第三條只有對名詞為簡單的定義,而以前一陣子頗為熱議的103年度高雄地院訴字420號民事判決,還有104年最高法院台上1251號民事判決,可以發現,實務上注重的是具有原創性的表達,基本上只要達到足以表現個性或獨特性,就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

 

以本案的狀況來看,這些照片是不是原創性的表達是個問題,猴子究竟只是模仿人類的行為,或是機緣巧合下完成自拍,又或是真的具有智能想法而拍照,不得而知。若是純粹機緣湊巧,而拍攝的照片,我個人認為要通過「原創性表達」的條件不太容易。而且縱或通過了「原創性表達」的條件,也還是會陷入「著作權人歸屬」的問題

 

  1. 2.      誰是著作權人

 

OK,假設這些照片通過了「原創性表達」的要件,而被認為是著作物,那就要來討論「誰是著作權人」這個問題了。

 

首先,「著作權」是一個「權利」,要享受「權利」就必須要具備「權利能力」,那是什麼樣的「主體」具備這個「能力」呢?這就是法律所謂的權利能力的主體。而權利能力的主體在法律上是「人」。

 

這個「人」分成「自然人」跟「法人」。「自然人」,就像是你跟我一樣,就是。「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也就是現實中不是人,但在法律上當成人,像是我們常聽到的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等,都是。

 

這邊會有一個疑問,在於「動物」是什麼?「動物」在法律上是「物」,不僅僅是猴子是物,我們養的貓是物,狗也是物。我知道「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我也滿喜歡貓跟狗可愛的樣子,我也知道很多人養貓養狗養蛇養蜥蜴,把牠們當成家人般重要看待,我也知道寵物看病比人還貴…等等的情況,這些我都知道,但是很抱歉,在法律上就是「物」。我曾聽聞一些寵物的飼主有在爭取寵物的「權利」,我沒養寵物,不太能夠理解那種情感,但我也是樂觀其成。

 

不論如何,以目前的立法而言,動物不是權利能力的主體,就算本案的自拍照真的是著作物,這隻「自拍的猴子」在法律上也不會是著作權人,因為法律上認定,猴子自始就沒有享受權利的能力。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好奇,「阿那個攝影師勒?

 

依照中央通訊社新聞的描述,「離開後幾分鐘,才發現這隻猴子抓起照相機,拍下這些照片」,攝影師在猴子拍照時,根本不在現場。「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這是著作權法第十條的條文。依照新聞描述,我不認為攝影師自始知道有猴子會使用他的拍攝器材,也不認為攝影師有跟猴子任何思想表達上的交流,可以認為這些照片是猴子的「獨立創作」,只是使用了攝影師的器材而已。

 

這些照片不論是否為著作物,攝影師要主張著作權?我想是不太容易的。但攝影器材,包含這些相片的底片(如果有的話),都是攝影師所有,我想應該是沒有問題。

 

  1. 3.      被遺忘的攝影師

 

沒忘!這不是來了嗎!

 

如果根據新聞的描述,攝影師只是把像機、腳架等等的拍攝工具準備在那邊而已,換句話說,可以說是「提供」工具讓猴子去照相,再換句話說,猴子是在有意或無意間使用了攝影師的工具完成本案的照片。

 

那攝影師可以主張什麼?

 

我想了想,比較有可能的,只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了。因為相機、腳架、底片…等等攝影工具,都是攝影師所有,猴子雖無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剝奪攝影師的所有權,但卻「利用」這些工具,來「自拍」進而完成了這些網路上膾炙人口的照片,而…獲利?

 

大家應該可以發現,這是多麼詭異的論述。你會因為野狗野貓把你家門口的植栽踩壞而把牠抓起來現行犯扭送警局嗎?如果不會的話,那我們要怎麼去非難這隻猴子使用這些攝影工具,甚至是消耗了幾張底片的行為呢?更何況,不當得利的主張,你還要證明對方因此獲有利益,以本案來講,這猴子有什麼利益?除了網路上多了些照片之外,他有因此多拿到幾根香蕉嗎?

 

所以我認為攝影師到頭來,可能也根本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換句話說,就是這些攝影器材被猴子拿去用了,只能自認倒楣。

 

  1. 4.      本案的狀況有沒有例外

 

我認為本案的狀況,還是存在著例外。

 

例如,原本猴子拍出來的照片,其實使很模糊的、沒有對焦的,或是與這些流傳、刊登的照片不同,這些照片其實是經過攝影師後製,利用軟體特殊處理,使畫面銳利,甚至調整畫面構圖…等等創作過程,那麼就有一點可能認為這些照片是著作權法第六條衍生著作,或是著作權法第七條編輯著作

 

但我想,這種認定方式,還是非常困難。但我覺得至少比爭取原本照片的著作權,來的容易許多。

 

 

 

最後,其實整起事件,我個人認為,以現行法制的討論來講,很可能根本沒有結果,若真的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很可能也只是浪費司法資源而已。

 

就像是上面說的,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有二,一這個照片是不是著作物?二誰是著作權人?這兩個問題看似有先後順序,其實又環環相扣,不可能只解其一而不解全部,會是個全有全無的概念。因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本案,認定這些照片有著作權,那一定會有一個著作人;如果照片沒有著作權,那就不會有著作權人。

 

更何況,本案提出爭議的,是動物保護團體,並不是猴子本人。雖然這句話看起來很可笑,但會出現一個問題,動物保護團體有什麼法律上的地位去提出這個著作權訴訟?也就是說,動物保護團體有沒有「當事人適格」的問題。

 

我想,猴子應該是沒有授權給動物保護團體,動物保護團體也不是動物的法定代理人,這個著作權法案件又與公益無涉,我認為動物保護團體在整起事件中就只是個「第三人」,根本沒有當事人適格去提起訴訟。另外,講到當事人適格,攝影師如果真的要去告那隻猴子,猴子是不是有當事人適格,有沒有訴訟能力,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但這個「事件」後續會怎麼走,其實也說不定,畢竟法律與時俱進,很有可能因為這起「事件」,專家學者對於「動物的權利」有所啟發,而藉此發揮,也未可知。畢竟,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當然,猴子也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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