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跟大家分享了對於猴子自拍照的著作權問題(自己的文章自己連,原文點我),其中討論了關於權利主體的部分。今天又看到了一則有趣的新聞(大紀元,狗咬傷小孩 佛州律師為狗辯護引熱議,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2日),我覺得也是跟權利主體有關,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但因為是美國的案子,小弟受限於資源與所學,可能也只能有限的分享了,先跟大家道個歉。
根據看到的新聞報導,案件事實簡而言之是一個小孩子被狗咬掉了耳垂。事情發生在6月4日,當時的情景是狗在桌子底下,而小孩子在桌子邊彎腰,不知道是為了撿拾掉落的玩具,或是為了把狗拉出桌子底下。(節錄自Claire Aronson,Padi case reassigned to Sarasota County judge,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2日)
因為小弟用網路上的資源(Ministry of Justice,Judicial Decisions Online,最後查找日2015年10月2日),並沒有找到判決,如果不是小弟的蒐尋有誤的話,那應該是判決尚未作成。這樣感覺這篇文章又淪為基於報章雜誌等小道消息的淺薄評論了QAQ,但是要趁著上班空檔寫什麼擲地有聲的巨作好像也是妄想,我真是個矛盾的人啊!
其實網路上也可以發現許多相關的討論文章,有在討論修改相關的犬隻咬傷法案的(Lyons,Lyons: Fix the state's dog bite law,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2日),也有在討論飼主聘僱律師提出”Stand Your Ground Law”的(Dale White,Attorney cites 'Stand your ground' in Padi case,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2日)。總之,不論如何,也是滿受到大家關注的一個案件。
這邊我認為跟「權利主體」這個議題最有關係的,就是律師提出的這個”Stand Your Ground Law”了。
根據維基百科(Stand-your-ground law,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2日)跟FindLaw(Stand Your Ground Laws,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2日)兩個網站的相關簡介,所謂的”Stand Your Ground Law”基本上跟我國民法第149條的「正當防衛」根本的概念是類似的,但是最大的差別,應該在於”Stand Your Ground Law”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小弟以上面的資料內容,來簡單區分”Stand Your Ground Law”跟「正當防衛」如下表:
|
Stand Your Ground Law |
正當防衛 |
侵害 |
現時、當下發生的侵害 |
現時、當下發生的侵害 |
保護 |
生命、身體 |
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即不限於生命身體) |
手段 |
不受限制(得以致命方式為之) |
相當且適當的手段或方法 |
限制 |
不受限制 |
超過防衛程度,負賠償責任 |
簡言之,”Stand Your Ground Law”可以想成是「特別針對生命身體權利的終極正當防衛」。
從FindLaw的資料(States That Have Stand Your Ground Laws,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2日)可以發現,美國有不少州通過”Stand Your Ground Law”這個法律,但同時也有不少州並未通過而採取相對的退讓主義(Duty to Retreat)。”Stand Your Ground Law”存在著一些權利權衡上的爭議,但這對小弟來說,有點艱深,且如果真的要討論我想篇幅也大,而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本文還是回到「權利主體」這個部份來討論吧。
小弟感到有趣的是,這是飼主聘僱的律師為這隻狗提出的主張。這裡在討論權利主體前,會出現三個問題:
- 1. 飼主跟律師的法律關係。
- 2. 飼主跟狗的法律關係。
- 3. 律師跟狗的法律關係。
這不是什麼三角感情芭樂劇,但這三個關係還是值得討論,因為跟「狗」在法律上的地位有關。其中沒有爭議的,應該是飼主跟律師間的法律關係,律師是飼主的訴訟代理人,應該沒有爭議。
「狗」的法律地位,會影響的只有2跟3,也會連帶影響”Stand Your Ground Law” 的適用。
狗是法律上的物,則:
(1).飼主為狗的所有人,律師為所有人的訴訟代理人,跟所有人之物沒有關係。
怎麼說?->有如兇手用刀殺人,律師辯護的是兇手而不是那把刀。
(2).狗是物,則物不具有權利能力,不能夠主張適用”Stand Your Ground Law”。
(3).若是如此,可以說律師辯護的方向完全錯誤。
狗是法律上的人,則:
(1).飼主為狗的法定代理人,律師為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為狗辯護。
怎麼說?->有如未成年小孩揍傷人,爸媽請律師辯護。
(2).狗是人,則人具有權利能力,能夠主張適用”Stand Your Ground Law”。
(3).若是如此,則律師的辯護方向是正確的。
這個案子跟猴子的自拍照,都可以討論「動物的權利能力問題」。只是猴子案是關於「動物的財產權利」,狗案是關於「動物的生命權利」。從這兩個案子可以發現,「權利能力」有無的認定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會影響到整個案子的輸贏跟走向。
我認為對動保人士而言,狗案或許比猴子案更有著力點,也更為重要。因為猴子案影響的只是單單的財產問題,但狗案卻會影響一隻狗的生命。或許這兩個案子對於「權利能力」的討論令人感到滑稽或無俚頭甚至有點困惑,但我相信這兩個案件的後續發展,對於建立「動物」的法律地位是很重要的,或許能夠成為動物保護重要的一個里程碑,滿值得大家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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