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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大學的時候,有修過勞動基準法的課程,限於學分數不多,且當時也未預期到日後的使用機會,其實並沒有很深刻的去理解跟研讀。但說粗略的了解勞資間的紛爭,以及保護勞工工作條件的旨意,應該也還不為過。但也只是在書本上轉轉,沒有什麼共鳴。

 

結果近日,因為工作的需要,又有機會重新拾起勞動基準法,也上網查了一番資料,覺得勞方真的是很弱勢的一方,勞動基準法也是不少條文淪為宣示性質,是不是能夠真的站在勞方的立場,保護勞方權益,我是持滿大的懷疑態度。

 

身為公司的法務人員,只要確保公司不違法即可,勞方的權益能否顧及,真的還是只能看上位者的決定了。以勞方來說,只要公司的做為合法,就算在不滿,也確實是拿他沒輒,恐怕只能放大絕「不爽不要做」,這個最悲傷的手段了。

 

整個問題的癥結,我不認為是勞方或是資方這麼單純而已,我認為這是立法者的責任!我不反對立法者站在資方的立場定訂法律,我也贊成勞方的權益需要受到保護,但是立法者卻是選擇訂立一些形同虛文的法律,來討好勞工,卻使得資方得益?我認為是不妥當的一個方式。要,就明白表示立場,這種雙面人的手法,我覺得只是徒增實務上的困擾而已。

 

下面我以「勞資會議」這個規定為例子,來跟大家分享。

 

 

勞資會議是什麼?可能很多人沒聽過,不要說勞方沒聽過,資方也未必知道。勞資會議的法源依據,在勞動基準法第83,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增進工作效率等等而舉辦的。並由經濟部制定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來做更細部的規定。

 

勞資會議應該要幹麻?可以在勞動部網站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中,發現一些「」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的事項,像是什麼「工時延長」啦、「員工懲戒」啦、「員工資遣」啦等等的認定條件或是同意,都「建議」應經由勞資會議決議通過,並將決議作成附件附在工作規則後,一併報請核備。看起來非常的保護勞工,非常美好。

 

勞方可能會想問,那老闆「要不要做」?這麼問就錯了,應該問的是老闆「不做會怎樣」!根據很多學者專家多年來的批判(李明沅,勞資會議規定之要義,最後瀏覽日2015925日;張鑫隆,勞資會議法制化好嗎?,最後瀏覽日2015925日),以及網路上的資料看來,不做應該是不會怎麼樣的

 

你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法律不是都訂了嗎!」其實不然,法律規範,可以粗略的分成「宣示」跟「強制禁止」兩種。

 

什麼叫做「宣示」規定,以最有名的民法第1048條第一項「子女應孝敬父母」,就很明白了吧。法律規定了啊,子女應該要孝順父母啊,那怎麼你我身邊有這麼多層出不窮的「不孝子、不孝女」,電視劇情也常常上演耶,但好奇怪喔,除了跟隔壁鄰居痛罵那些不孝子女外,怎麼好像沒有人因為這樣被抓去關啊?因為這是「宣示」而已,沒有「罰則」,也就是我上面說的,形同虛文。沒有處罰,沒有用,不會有人怕的。

 

什麼叫「強制禁止」,以最生活化的「酒駕」來舉例就清楚了。所謂的「酒駕」,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文比較長,但可以發現在條文的前後各有一段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罰則」!當你違反了這個條文所欲保障的目的,依照違反方式的不同,你就會受到處罰,這就是法律的強制禁止。

 

對於公司,或是對於個人,大致上都是恪守強制禁止規定,而忽略宣示規定的,人性如此,也沒什麼好強求。扯遠了,前面講了落落長,也只是要表達「法律有規定,不見得有用」這個想法,常常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什麼「法律就是正義」、「法律是道德的底限」等等品性高潔的言論,但我學過法律出來,我只想說,「法律就只是工具而已」,跟你桌上的剪刀、吃飯的筷子,沒啥差別。你會拿著剪刀說「剪刀就是正義」嗎?你會覺得「筷子是用餐的底限」嗎?我想不致於吧等下,又扯遠了

 

勞資會議其實不完全是宣示的性質,在勞動基準法裡面,還是有「強制禁止」規定要有勞資會議決議通過的事項,但其實也不太多,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49條而已,是有罰則的。不過也不能高興的太早,當你的工作落入了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而成為勞動部核定公告工作者後,上面這些又離你遠去了。所以什麼勞資會議就又變成天邊的一塊蛋糕了。

 

不過,這些被核定公告的特殊工作者,因為其工作的特殊性質,有時候是會被政府機關或是專家學者特別注意的。而這種「特別注意」,也會讓「宣示規定」也被特別注意。而我想不論是公司或是個人,都不會想要被公權力給「特別注意」的,同上,人性如此,沒啥好說的。

 

特別注意」看起來很抽象,但其實也滿清楚的。我們回頭看勞動基準法第72條,還是留有政府公權力介入,來影響資方以確保勞方權益的可能性。具體的詳細規定,規定在勞動檢查法,是訂有罰則的,而檢查的內容也可以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網站上,找到每一年度的檢查方針。根據檢查方針,可以發現勞動檢查的發動條件,大概就是有申訴、檢舉,或是經媒體報導等等的事由,才會發動。由此可見,雖然設有這個制度,但是屬於被動的保障,而不是政府主動的積極運作。

 

法律是不是一個很複雜的架構跟體系!

 

 

整體而言,勞工還是有一定程度的保障的,只是這些保障,不論是宣示性質或是被動檢查,都不是太直觀的保護方式。宣示性質看的是資方的良心,被動檢查也是要有所爭取。

 

我認為,不論是勞方或是資方,所最需要的就是溝通的管道,勞方應該要能夠順暢的與資方溝通,資方也應該要確實的聆聽勞方的需求。如此,才能夠真正的達到勞資雙方的協調。

 

法律規定什麼的,說實在的也只是一個工具,要懂要研究才會發揮效果,但也不是因為合法而就咄咄逼人,一副不可一世的樣子。法律真的不代表什麼,合法又怎樣?不合法又怎樣?今天你拿合法壓我,明天我拿合法壓你,這樣的輸贏有什麼意義?不若靜下心來,好好溝通,才是最根本的方法。

 

寫這篇的目的,也只是要提醒大家,「法律歸法律,做事歸做事」,「法律事法律解決,社會事社會解決」,「法律很有可能只存在法庭之上」。法律真的只是個工具,只是個規則,可以運用,但不能倚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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