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有跟大家分享了契約一些比較制式的內容跟大概的形式(原文點我),契約簽訂之後,如果是有期限,期限到了就結束了;如果是為了達到特殊目的、特殊行為的,目的達成或行為完成時就結束了。這都是滿常見的狀況。
另外還有一個很常見的狀況,是契約的目的還沒有達到或是無法達到,而使得彼此需要「終止合約」的狀況。而究竟是在什麼樣的狀況下要終止合約,要怎麼終止,終止的時候彼此有沒有什麼權利義務,都會在一開始的合約內先寫好。當遇到需要終止合約的狀況時,就可以依照該條文來進行終止合約的程序了。
依照狀況的不同,合約終止可以分成「全部終止」跟「一部終止」。但不管是哪一種,形式上的基本內容是相同的。大概可以分成以下幾項:
- 1. 前言。
- 2. 特定的終止標的。
- 3. 終止後的權利義務理清。
- 4. 其他內容。
- 5. 簽約人。
- 6. 簽約日期。
以下我們再分項更細部一點解釋。
- 1. 前言:
如一般合約的前言,會以簡單的語句交代為何簽約。而終止合約的部份,則會簡單在前言交代彼此於何時有簽約,於何時有增補或是已經為部份合約終止等等的內容。
- 2. 特定的終止標的:
既然是要終止合約,那一定會有一個終止的標的,就要把這個標的寫清楚。
- 3. 終止後的權利義務理清:
當初會寫合約,一定是因為有一個特定的目的,而為了完成那個特定目的,立約人之間會規範一些彼此應該做的事情,這就是合約裡面會規定的權利義務,也是合約的重點。
在終止合約的時候,除了要講清楚,哪些權利義務是要完成的、要繼續存在的,哪些是不用做的,哪些是要放棄的…等等。為了讓大家好聚好散,這個部分一定要講清楚。
- 4. 其他內容:
這邊就是一些比較制式的內容,沒啥特殊的難度在裡面。大概就是會約定一下合意管轄的法院、準據法、終止合約與原合約具有同一效力、幾式幾份…等等之類的東西。
- 5. 簽約人:
就是把當初的簽約人寫一寫,沒啥特別好說的。
- 6. 簽約日期:
一樣是把簽約日期特定一下,還是沒啥特別好說的。
其實終止合約,最重要的就是上面的第3點終止後的權利義務理清,把大家的權利義務都交待清楚了,以免以後發生爭議囉唆不完。
這次小弟找了個範例來當做示範,可以更明確的了解上面的內容。下面所選的範例是以停車位的租賃契約為原契約,所寫的終止合約。
增 補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出租人 000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000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於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簽訂之停車場位租賃契約書,由乙方向甲方承租甲方所有坐落於00市00路00號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並於00年00月00日另立增補協議書同意將停車位編號00號提前於00年00月00日終止(以下簡稱「原契約」),今因乙方要求,經甲方同意,雙方達成協議變更原契約部份內容,並立增補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書」)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意原契約第00條租賃標的物中停車位編號00 (以下簡稱系爭停車位)之租約提前於00年00月00日終止。 第二條 原契約之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 00元整(含稅,以下同),自00年00月00日起變更為00元整。 第三條 甲、乙雙方間就系爭停車位自00年00月00日起,不負原契約之義務,雙方均不得於日後向對方為任何與系爭停車位有關之請求或主張。 第四條 本協議書視為原契約之一部份,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悉依原契約之約定。 第五條 如因本協議書衍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本協議書正本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出租人(甲方): 法定 代理人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承租人(乙方): 法定 代理人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首先,可以看到契約的名稱,不限於以「終止合約書」為名,也可以「增補協議書」的方式為之。畢竟這只是個名稱代號,裡面規範的內容才是最主要的。
接著一開始就寫出了「立協議書人」,也是契約中滿常見的作法,而且在開頭以獨立的方式寫,而不寫在「前言」裡面也是有好處的,可以更方便的看出契約的甲乙方到底是誰,小弟個人滿喜歡這種方式。
接著「緣甲、乙雙方…如下:」這一大段就是小弟所謂的「前言」啦,可以看到在這裡面簡單的交代了整起事件的前因後果以及過程,可以很快的對於整件事情有一個概覽。
這個協議書的「特定的終止標的」可以說有二,第一個是「原契約」,第二個就是「第一條」了。因為這次要終止的,就是基於「原契約」裡面的權利義務所承租的「第一條」車位。這部份應該不難明白。
再來,「第二條到第三條」,也就是所謂的「終止後的權利義務理清」,「第二條」是要理清這個車位什麼時候要還;「第三條」很重要,是在明確交代雙方關於這次返還的車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就依照這個協議書來走而已,不能夠再另外以「原契約」的其他條款來主張。這是很重要的一點,避免任何一方以意想不到的理由來囉哩囉唆的,也就是好聚好散最重要的一環。
最後「第四條到第六條」,也就是上面說的「其他內容」,是比較制式化的約定,沒啥特別。
後面的「簽約人」跟「簽約日期」,我想就不需要多說明了,望文生義、一目暸然。
小弟這次選了一個工作上實際遇到的契約,修改之後作為範本,因為都有把一些特定的關鍵文字與以取代,應該是沒有什麼洩密的問題啦,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理解小弟的表達XD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