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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閱覽新聞的時候,發現了關於議長選舉亮票無罪的消息。上網查找,不論以「議長」、「亮票」還是「秘密投票」,似乎還沒找到本案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無法一覽法院論述脈絡之全貌,僅能以網路上的消息及摘要,來探討可能的想法。

 

又看到網路上有人對此投稿社論,提出「議員亮票無罪,選民亮票有罪」的法不信任感(社論標題:「台式民主:議員能亮票 選民不能」,全文載於:http://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4/284844/web/,瀏覽日期:2015.09.11)。再參酌法源法律網的相關新聞報導(新聞標題:「正副議長選舉亮票無罪 最高法院: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不能視為洩密」,全文載於: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0977.00,瀏覽日期:2015.09.11)。

 

因有所感,也想來寫一篇文章抒發一下,並不評論上面兩篇文章。

 

 

議長選舉亮票無罪,跟一般民眾選舉亮票有罪,這法律有否明文禁止,顯而易見,是否妥適、是否有問題,我想這個是法律立法技術、立法目的的討論了,立法者有他的考量、用法者有他的觀點,當然民眾也有他的想法,我個人認為,雖然法律事涉太廣,本就應謹慎為之,但既然現在法律如此,沒修法前也就只能這樣了。

 

當然,有人會想要討論「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的問題,也有人會想要討論「禁止法官造法」的問題。這都太深而且有太多的討論了,我想大家有興趣,隨意的網路搜尋、資料整理,都可以厚厚一疊,甚或有許多的專業著作、碩博士論文討論過,也未可知,但這不是我想討論的部份。

 

那我想討論什麼?我的想法很簡單,「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麼?這理由可不可以用在一般民眾的亮票行為上?」就只是這樣而已,沒有要討論任何的是非對錯,也不予評論是非對錯。但我目前遇到的問題,就在於我至今(2015年9月11日下午4:11)尚未能在司法院的網站,或是法源法律網上,查找到判決的全文,僅能從網路上的支字片語,來做可能有很大差異的推論。當然,若日後有得到判決全文,可能可以更加深入的去討論,但…我不敢保證我有繼續追究此事的興致跟為文的時間。因此若有人之後看到了,請以判決全文為準,特此聲明。

 

以現有資訊而觀,法院似認為議長選舉乃議員個人的理念思想,與國家公務無關,為議員個人祕密,非國家機密。而且,議長選舉之無記名投票的目的,在於保障秘密投票,而不是要求投票人保密,投票人如果選擇亮票,屬於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而不是洩密。若由此而論,人民投票選舉公務人員,也是在於個人的理念思想表達,為個人祕密囉?那何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分別於第59條第2項第63條第2項明文「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莫非是法律所欲保障的立法目的不同,才有此差異嗎?

 

這令我不禁好奇,這兩句條文當初的立法目的為何,與議長選舉依據的條文亦即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有何差異?因此我上立法院的法律系統(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804289383,瀏覽日期:2015.09.11)去分別查找立法理由。為求方便,我表列如下

法條

立法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

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規定,以及議長、主席之執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選舉票之規定移列第二項規定之。 (筆者註:系統沒找到施行細則的立法目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筆者註:原六十一條立法目的為「增列第二項,明定選舉人不得亮票,以保持投票之秘密性。」)

 

如此以觀,純就立法目的而言,首論議長選舉,自看不出無記名投票或投票秘密之必要性;公職人員選舉(含總統副總統選舉),很難看出投票秘密性之必要性。若要深入研究投票秘密之必要性,我想有其理論依據,且學說眾多,但我不認為可以輕易的區分議長選舉與一般的公職人員選舉間之差別。要論議長所能影響之國家政策、國家大事、政治要務,我認為跟一般公職人員選舉其實差異不大,兩者甚難區別。這可能需要參酌最高法院認為與國家秘密無涉之論述過程,但若僅擷取結論而言,我認為舉重以明輕,既然重如議長影響為民發聲之議會,都不足以與涉國家機密,遑論一般候選之公職人員;真要能相比者,恐也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了,但若以權力分立而觀,總統副總統是否足以完全影響一個國家的政策政治?我持保留態度,除非論及其所代表之政黨力量,但倘若以政黨力量論,只要代表政黨或有政黨支持而參與政治者,豈有差別?

 

是以,若以最高法院結論以觀,我認為「亮票無罪」要適用到一般公職人員選舉或總統副總統選舉上,似無不可。只是,法律明文如此,非經修法,仍在法律禁止之列,大家還是要依法而行。對於「亮票」這件事情,我們能做的,應是待法院判決全文得以一觀後,再定行止。但我想,不論如何,一般人民要亮票,還是要等修法以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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