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簡單講一下每個分類大概會寫些什麼內容,雖然我想單純看標題前的標籤,也足夠望文生義,但未免彼此生的「義」有所出入,我還是也置頂一篇來以昭公信好了XDD

目前僅列出有的文章標籤,沒寫的文章縱然有預計要寫,也先不列出了。如果日後有幸繼續寫作,而使得一個分類下有太多的文章,需要重新編組的話,就再行整理吧。反正這篇內容,會隨著網誌的更新而做調整,但…如果忘了調整的話,大家就笑笑吧XDDD

一、[工作]

這個標籤的文章,大概就是工作上的東西了,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這裡面的文章不會涉及到工作上接觸的實質內容,且縱然不小心從文意中推知了小弟的工作公司,內容也與公司無涉,僅係小弟個人的意見,當然若屬於公開資訊者例外。主要應該是工作的心得,或是一些與同事、長官的相處經驗談之類的東西吧。

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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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網誌,我自己大概是怎麼看待,給予什麼定位,我想是值得開一篇置頂文,方便路過的人或者是喜歡我的網誌、加我好友的部落客,能夠有一個通盤的了解。

首先,版主我呢,就是個公司幕僚單位的小小專員,平常的工作內容雖然單純,但是也是有不少的眉角需要注意,因此會想要開個部落客,一方面紀錄自己的工作過程,一方面分享自己的經驗,或許哪天有人因為無意見看到了我的經驗,而獲得幫助,那就真的是萬幸了。當然,如此單純的工作紀錄也是滿無趣的,因此如果可以的話,應該是會分享一些我的休閒娛樂,或是其他的心情記事,來調節一下整個部落格的版面吧。

小弟是個宅宅,雖然說是休閒娛樂,但大概也不脫打電動、吃美食而已了,心情記事的話,可能也只是三言兩語,發發牢騷、無病呻吟一番,應該也是廢文居多了。

關於電動,有在玩遊戲的人大概都知道某哈哈姆特是遊戲人士的集散地,網站本身也是我國遊戲界的翹楚,我身為一個宅宅,當然也是常常在那邊出沒,但我想我的遊戲文章(如果有的話啦),就純粹只是我單純的遊戲經驗紀錄,應該是不會PO在那邊了,以免貽笑大方。吃美食的部份,我想許多有名的部落客都有在分享,小弟這邊完全不打算獻醜,所以美食純吃就不分享了

反正,整個部落格也才剛起步,會寫些什麼我自己也不知道,這篇就先置頂,如果我有想到就隨時修改吧,沒想到的話也不致於影響我的PO文啦反正就只是個置頂文,權充個版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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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週五下午,竟然可以有一些空閑的時間,再來塗塗寫寫除除草,真是愜意XD既然如此,索性就來簡單閒聊吧~

從五月上工以來,至今竟然也過了七個月了!不想還好,一想還真是驚人啊時間真的是過的飛快,如駒過隙?歲月如梭?轉眼即逝?真的都不能夠精確的表達回頭審釋來時路,那種驚恐萬分的心情。

但我想這也就是問題所在,應該是因為我自從上班後,就失去了繼續學習的動力(說的好像上班前多認真一樣XD),最近也不為何更加懶散,甚至連體重都開始增加了OTZ。

但仔細想想這也都是咎由自取,自從上班後,雖然迫於上班工作內容,略為增進了自己以前的法律專業,也因為工作內容的關係,多所研讀了以前沒接觸過的法律領域。但也就僅僅止於此,不過就是如此而已,實在稱不上是什麼良好的工作態度,連我自己都不覺得我自己是個人才OTZ。

也就是說,現在處於一個「舊的不精、新的不懂,卻安於現狀」的情況。每每想要發憤突破,卻又常常拿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當做藉口而怠惰,太縱容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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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

距離上次寫網誌竟然已經是一個多月前的事情了,雖然這一個月來,確實是因為幾個案子所以比較忙,但其實硬要擠也還是有時間的。看來我是沒有養成寫網誌的習慣,時間管理上也有待加強。今天稍為在千頭萬緒的案子中,意外的有一個空閒的時間,稍稍補足了網誌的更新頻率XD

今天就來分享一下,最近處理的案子中,雙方在交涉時遇到的狀況,也算是一個小小的報怨吧~”~

工作上總是會遇到一些,工作態度不太一樣的人,這本來就無可厚非,畢竟每個人怎麼看待工作、分配工作在生命中的比重,本來就是不一樣的,但是該承擔的責任還是應該要承擔才對。

這次工作上,與對方相關的人員聯絡幾次下來,真的覺得很不愉快。倒並不是說對方的語氣、態度什麼的,主要是很多時候,應該是要對方負責完成、負責承擔最後決定責任的時候,對方就裝死,不然就是把責任轉嫁給別人、往外推,然後把場面話說的圓滿無比。因此,跟這個人員合作起來,也是頗為痛苦,常常要閃避或是回推莫名奇妙的責任,精神上的壓力好大啊XD但是為了雙方合作的愉快,真的也只能盡力配合了或是婉言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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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Business Insider的電子報中,看到了一個滿有趣的文章,文章內容分享的是關於成功人士建立良好第一印象的六個小技巧(全文:http://www.businessinsider.com/6-ways-successful-people-make-a-great-first-impression-2015-10?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Sailthru&nr_email_referer=1&utm_campaign=post_email#/#speak-clearly-4,最後瀏覽日:20151016日)。

為了避免任何侵害對方著作權的可能,小弟就不逐字翻了,簡略的說說自己的心得就好,如果網友有興趣,但是閱讀上不是太清楚或是有疑惑的話,我們再私下討論,小弟盡量用殘破的英文知識來跟上大家的話題XD

    基本上我個人是抱持著好玩的態度在觀看這些所謂的「分享」啦,畢竟很多事情、很多人,之所以會有今天的狀況、今天的成就,絕非偶然,也絕非一些小地方就可以達到的。所以我都秉持著一個真理「成者王敗者寇」,在看待這些「成功」案例的「經驗分享」。名人傳記總是屁話居多,但我相信如同「十賭九騙」的道理一樣,這些故事背後,多多少少還是有那麼一點點的可取之處,拿來參考砥礪自己,也是無傷大雅。

    大家都知道第一印象是很重要的,畢竟「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網路鄉民也常講「人帥真正好,人醜性騷擾」、「人帥真好,人醜吃草」,都是第一印象的問題啊!

根據原文,該文作者認為成功人士建立良好第一印象的六個要素,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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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則修法的消息,標題為「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得同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金管會修正管理辦法」(法源法律網,最後瀏覽日:2015108日)。

小弟才疏學淺,對於銀行也沒有深刻的認識,只認為就是個存錢、提款、趕三點半的地方。因此對於標題所謂「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感到有點困惑,因為在我淺薄的認知裡,銀行跟百貨公司一樣,對我來說都是同一間XD

因此查了一下「銀行法」的規定,整理一下大致上的業務分享給大家。這邊討論的銀行不包含「中央銀行」,因為中央銀行是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適用中央銀行法。也沒有要深入討論、分析整個銀行法的架構XD

銀行根據現行的銀行法,有分成第三章的「商業銀行」、第五章的「專業銀行」跟第七章的「外國銀行」。(第四章的「儲蓄銀行」已經刪除,根據修法理由原有業務併入商業銀行中。另,第六章為「信託投資公司」。因外國銀行所得執行業務依銀行法第121由中央銀行於範圍內以命令定之,以下就先不討論了。)

銀行所經營的業務,大致上依照銀行法第3。以下列表,區分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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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有跟大家分享了契約一些比較制式的內容跟大概的形式(原文點我),契約簽訂之後,如果是有期限,期限到了就結束了;如果是為了達到特殊目的、特殊行為的,目的達成或行為完成時就結束了。這都是滿常見的狀況。

另外還有一個很常見的狀況,是契約的目的還沒有達到或是無法達到,而使得彼此需要「終止合約」的狀況。而究竟是在什麼樣的狀況下要終止合約,要怎麼終止,終止的時候彼此有沒有什麼權利義務,都會在一開始的合約內先寫好。當遇到需要終止合約的狀況時,就可以依照該條文來進行終止合約的程序了。

依照狀況的不同,合約終止可以分成「全部終止」跟「一部終止」。但不管是哪一種,形式上的基本內容是相同的。大概可以分成以下幾項:

  1. 1.前言

  2. 2.特定的終止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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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了一個還不錯的資訊分享網站「Myshare」,

小弟也在那個網站註冊了帳號,會不時將這邊的文章也轉過去,

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也可以去申請帳號,順便訂閱小弟的報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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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臉書上,看到了一個很有趣的圖片,實在很想分享過來給大家看,但因為小弟實在是懶的去詢問原PO是否可以轉載,想想還是單純文字描述就好。

該照片是一間前一陣子頗具話題性頗負盛名的一間飲料業者,該業者在店門口擺出了一個立牌,立牌內容為「本店申請兩種專利。商標專利以及黑糖口味專利,別家商店不可販賣同樣口味的商品,否則觸犯法律,所賣之所得歸本店所有。

小弟略為接觸過智慧財產相關的領域,認為上面這個立牌內容其實存在著一些問題,想說寫一篇文章來跟大家分享看看。

這個立牌內容有三個問題,大概可以條列如下:

  1. 1.商標歸商標,專利歸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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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小弟跟大家分享了對於猴子自拍照的著作權問題自己的文章自己連,原文點我,其中討論了關於權利主體的部分。今天又看到了一則有趣的新聞(大紀元,狗咬傷小孩 佛州律師為狗辯護引熱議,最後瀏覽日:2015102日),我覺得也是跟權利主體有關,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但因為是美國的案子,小弟受限於資源與所學,可能也只能有限的分享了,先跟大家道個歉。

根據看到的新聞報導,案件事實簡而言之是一個小孩子被狗咬掉了耳垂。事情發生在64日,當時的情景是狗在桌子底下,而小孩子在桌子邊彎腰,不知道是為了撿拾掉落的玩具,或是為了把狗拉出桌子底下。節錄自Claire AronsonPadi case reassigned to Sarasota County judge,最後瀏覽日:2015102

因為小弟用網路上的資源Ministry of JusticeJudicial Decisions Online,最後查找日2015102日),並沒有找到判決,如果不是小弟的蒐尋有誤的話,那應該是判決尚未作成。這樣感覺這篇文章又淪為基於報章雜誌等小道消息的淺薄評論了QAQ,但是要趁著上班空檔寫什麼擲地有聲的巨作好像也是妄想,我真是個矛盾的人啊!

其實網路上也可以發現許多相關的討論文章,有在討論修改相關的犬隻咬傷法案的LyonsLyons: Fix the state's dog bite law,最後瀏覽日:2015102,也有在討論飼主聘僱律師提出”Stand Your Ground Law”Dale WhiteAttorney cites 'Stand your ground' in Padi case,最後瀏覽日:2015102。總之,不論如何,也是滿受到大家關注的一個案件。

這邊我認為跟「權利主體」這個議題最有關係的,就是律師提出的這個Stand Your Ground Law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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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個很喜歡玩遊戲打電動的人,我個人覺得玩遊戲打電動是可以讓人很放鬆、心情愉快且殺時間的一件事情。不過,當然是不能夠耽誤到正事啦,不然就得不償失了。

關於小弟的遊戲史,大概從國小開始玩吧,幾年級已經記的不太清楚了。不過玩過的遊戲倒是還算可以指出來XD。不照時間先後的話,大概有玩過膾炙人口的「仙劍奇俠傳一代」、「軒轅劍三天之痕」、「阿貓阿狗」、「霹靂幽靈箭」、「星海爭霸一」、「星海爭霸之怒火燎原」、「紅色警戒一」、「封神榜」、「新絕代雙驕online」、「魔獸爭霸三」、「魔獸爭霸三之寒冰霸權」、「魔獸爭霸地圖編輯器-三國」、「魔獸爭霸地圖編輯器-信長之野望」、「魔獸世界」、「魔物獵人P2G」、「邊緣禁地二」、「星海爭霸二自由之心」、「暗黑破壞神二」、「暗黑破壞神三」、「英雄聯盟」、「暴雪英霸」、「L4D2等等的遊戲,原本還想一一列舉,但想了想實在太多啦!如果加上什麼「皮卡丘沙灘排球」、「蟲蟲大戰」等電腦課神物,簡直是分享不完,光把名字列出來就差不多快往生了

每每都可以在遊戲的過程中找到感動,不論是阿貓阿狗那些白癡的對話跟道具,或是魔獸世界推倒巫妖王的瞬間,甚至是不用按鍵精靈快速的把淺井跳鞋吹箭落雷招式接一接的快感,亦或者是L4D2把燃燒彈丟在安全室門口燒死隊友的白爛行為,都太好玩啦!只能說歡笑不斷啊。單機遊戲有單機遊戲迷人的地方,網路遊戲也有網路遊戲的魅力,真的是非常的歡樂。

但不得不說,胃口也真的是被養大啦!隨著年歲的增長、科技的進步,常常可以發現最新的遊戲推出後,除了畫面的精緻外,在劇情上或者是遊玩心得,可能都少有令人驚奇的大作了。而且隨著市場結構的改變,現在的遊戲在台灣很多都走炒短線的路線,不論是遊戲大廠或是小型的遊戲公司都是,這樣的結果其實滿令人惋惜的。炒短線的結果,往往使得遊戲設計貧乏、出現致(ㄔㄠ)敬(ㄒㄧˊ)的情況屢見不鮮,令人不敢苟同。

好吧,這是個人電腦(PC)或是家用主機上的狀況啦,本文主要是來抱怨手機遊戲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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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網路上發現了一則有趣的新聞,大意是講說,有幾張猴子趁著攝影師不注意的時候,使用攝影師的拍照器材自拍而成的照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而這些流傳的照片,有動物保護團體出來主張說,照片的著作權應該歸屬給猴子,而攝影師則跑出來說這些照片因為是猴子使用他的器材攝影,所以應該是攝影師的。(東森新聞雲,PETA打官司:猴子自拍照 著作權屬猴子!,最後瀏覽日期:2015925日;中央通訊社,大頭照被出書 動保人士為獼猴爭著作權,最後瀏覽日期:2015925日)

想到也曾在智慧財產權法這個領域略有涉獵,就我個人的觀點來簡單看看這個案子的狀況,跟大家簡單的分享一下。

雖然這個案子發生在國外,但一來著作權法是比較跨國際性的法律,且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基本原則,各國應該相差不大,或許以我淺薄的法律素養,還不致於相差太遠。

關於這個案子,要考慮的點應該只有兩個:

  1. 1.這些照片是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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