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則修法的消息,標題為「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得同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金管會修正管理辦法」(法源法律網,最後瀏覽日:2015108日)。

 

小弟才疏學淺,對於銀行也沒有深刻的認識,只認為就是個存錢、提款、趕三點半的地方。因此對於標題所謂「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感到有點困惑,因為在我淺薄的認知裡,銀行跟百貨公司一樣,對我來說都是同一間XD

 

因此查了一下「銀行法」的規定,整理一下大致上的業務分享給大家。這邊討論的銀行不包含「中央銀行」,因為中央銀行是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適用中央銀行法。也沒有要深入討論、分析整個銀行法的架構XD

 

 

銀行根據現行的銀行法,有分成第三章的「商業銀行」、第五章的「專業銀行」跟第七章的「外國銀行」。(第四章的「儲蓄銀行」已經刪除,根據修法理由原有業務併入商業銀行中。另,第六章為「信託投資公司」。因外國銀行所得執行業務依銀行法第121由中央銀行於範圍內以命令定之,以下就先不討論了。)

 

銀行所經營的業務,大致上依照銀行法第3。以下列表,區分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

專業銀行(以89依第3條)

商業銀行(71

收受支票存款

收受支票存款

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收受活期存款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收受定期存款

發行金融債券

發行金融債券

辦理放款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辦理票據貼現

辦理票據貼現

投資有價證券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辦理國內外匯兌

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辦理國內外匯兌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簽發信用狀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代理收付款項

代理收付款項

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其中,專業銀行依銀行法第87依分類供給專業信用,銀行法第88,分有六種,並以下表整理之:

分類

主要業務(所依據之銀行法)

工業信用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91

農業信用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92

輸出入信用

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輸出入銀行94

中小企業信用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96

不動產信用

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97

地方性信用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98

 

銀行所經營的業務,依銀行法第4,還是要由中央銀行分別核定。

 

 

所以,這個新聞的標題「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是會涉及到業務範圍的變動的,而不只是名稱上的改變。

 

這篇文章也只是一個小小的整理而已,讓各銀行的業務內容盡量一目了然,省去法條翻來翻去的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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