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則修法的消息,標題為「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得同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金管會修正管理辦法」(法源法律網,最後瀏覽日:2015年10月8日)。
小弟才疏學淺,對於銀行也沒有深刻的認識,只認為就是個存錢、提款、趕三點半的地方。因此對於標題所謂「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感到有點困惑,因為在我淺薄的認知裡,銀行跟百貨公司一樣,對我來說都是同一間XD
因此查了一下「銀行法」的規定,整理一下大致上的業務分享給大家。這邊討論的銀行不包含「中央銀行」,因為中央銀行是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適用中央銀行法。也沒有要深入討論、分析整個銀行法的架構XD
銀行根據現行的銀行法,有分成第三章的「商業銀行」、第五章的「專業銀行」跟第七章的「外國銀行」。(第四章的「儲蓄銀行」已經刪除,根據修法理由原有業務併入商業銀行中。另,第六章為「信託投資公司」。因外國銀行所得執行業務依銀行法第121條由中央銀行於範圍內以命令定之,以下就先不討論了。)
銀行所經營的業務,大致上依照銀行法第3條。以下列表,區分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
專業銀行(以第89條依第3條) |
商業銀行(第71條) |
收受支票存款 |
收受支票存款 |
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
收受活期存款 |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
收受定期存款 |
發行金融債券 |
發行金融債券 |
辦理放款 |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
辦理票據貼現 |
辦理票據貼現 |
投資有價證券 |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
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
辦理國內外匯兌 |
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
辦理國內外匯兌 |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
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
簽發信用狀 |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
代理收付款項 |
代理收付款項 |
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
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
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
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
|
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
|
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
|
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
|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
其中,專業銀行依銀行法第87條依分類供給專業信用,銀行法第88條,分有六種,並以下表整理之:
分類 |
主要業務(所依據之銀行法) |
工業信用 |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91) |
農業信用 |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92) |
輸出入信用 |
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輸出入銀行(94) |
中小企業信用 |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96) |
不動產信用 |
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97) |
地方性信用 |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98) |
銀行所經營的業務,依銀行法第4條,還是要由中央銀行分別核定。
所以,這個新聞的標題「銀行變更為商業銀行」,是會涉及到業務範圍的變動的,而不只是名稱上的改變。
這篇文章也只是一個小小的整理而已,讓各銀行的業務內容盡量一目了然,省去法條翻來翻去的麻煩而已。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