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臉書上,看到了一個很有趣的圖片,實在很想分享過來給大家看,但因為小弟實在是懶的去詢問原PO是否可以轉載,想想還是單純文字描述就好。

 

該照片是一間前一陣子頗具話題性頗負盛名的一間飲料業者,該業者在店門口擺出了一個立牌,立牌內容為「本店申請兩種專利。商標專利以及黑糖口味專利,別家商店不可販賣同樣口味的商品,否則觸犯法律,所賣之所得歸本店所有。

 

小弟略為接觸過智慧財產相關的領域,認為上面這個立牌內容其實存在著一些問題,想說寫一篇文章來跟大家分享看看。

 

 

這個立牌內容有三個問題,大概可以條列如下:

  1. 1.      商標歸商標,專利歸專利
  2. 2.      專利範圍的限制
  3. 3.      損害賠償的範圍

 

這些問題,我們下面再分項做簡單的說明。

 

  1. 1.      商標歸商標,專利歸專利

 

商標權就是商標權,專利權就是專利權,兩個權利是各自獨立且完全不同的東西,並不存在著「商標專利」這個名詞。

 

商標權依商標法第一條,目的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防止不當競爭;專利權依專利法第一條,目的在於鼓勵發明,促進產業進步。

 

單論商標的種類,在商標法第十八條,有「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標;專利的種類,在專利法第二條,有發明、新型跟設計三種。

 

以本案立牌內容來看,所謂的「商標專利」指的應該是該業者的商標吧。而是不是真的有商標權,也是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後,才有的權利。根據小弟以關鍵字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中檢索,該業者確實有一個商標權存在,若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確實會觸犯商標法。

 

  1. 2.      專利範圍的限制

 

專利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權」,所謂「排他權」顧名思義,就是排除其他人權利的權利,是一種很強的權利內容。

 

感覺很繞口,但簡單來說,今天我有一個排他權,在我的權利範圍內,就是我的領域,其他人沒有我的同意,只要一踩進我的權利範圍,就是違法。「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從此路過,留下買路財」,就是排他權最佳的注腳了。

 

這種權利因為很強,權利人的力量太大,所以都會需要法律明文權利內容,來保護權利人也同時保護其他人。專利權就是這麼一個強大的權利,所以這也是專利權可以做為一個很強的商業競爭手段的原因,但台灣的專利權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專利權的範圍需要透過專利說明書來解釋。而專利說明書也是在申請專利時的重要文件,專利的好壞跟專利範圍的大小有關,範圍約大領域越大。所以往往在申請專利的時候,會跟智慧財產局有多次的「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往來,這基本上就是一個跟智慧財產局「漫天喊價著地還錢」的過程,最後才能訂出這個專利的範圍,取得專利權。

 

本案立牌的狀況是「黑糖口味專利」,這是個怎麼樣的概念?恐怕是「只要是黑糖口味的相關產品,都是我的權利範圍」吧。你以為是宗親會啊!這內容堪比「在台灣只要是姓王的都是我兒子」,法律有可能會准嗎!小弟一樣,以智慧財產局的專利檢索系統查找,並以上面找到的商標關鍵字配合「黑糖」搜尋,但並未發現有該專利權存在(最後檢索日:20151051415)。或許是小弟搜尋方式不佳,也或許是業者申請了,但還在審核中吧,但也要提醒業者的是,只要審核尚未通過還沒拿到專利證書前,是沒有專利權存在的,沒辦法在法律上主張權利。如果業者獲得了專利權,個人認為不妨參考其他業者,將專利證書字號明示,應該可以達到更好的公信以及嚇阻效果。

 

不過小弟個人是認為,以專利名稱來看,這是個權利範圍極大的一個專利權,恐怕智慧財產局不會輕易核准,業者如果在申請中,可能需要多費時日了。

 

  1. 3.      損害賠償的範圍

 

商標權跟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人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商標權的侵權責任,定在商標法第九十五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專利權的侵權責任,新型專利依專利法第一百二十條,發明專利依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而發明專利則分別規定在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

 

條文內容應該非常明確,我們直接看立牌的內容,「所賣之所得歸本店所有」。因為商標權的侵害態樣、侵害方式,是不包含「販賣商標權」的,所以我想此句所指者,應為對於專利權的侵害來論。但是依照上開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法條內容「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也應該是限於「扣除成本後的利益」。立牌內容「所賣之所得」不甚明確,不知是指「所賣的價錢」還是「所得之利益」,一個扣了成本一個沒扣,兩者相去甚遠。但不論如何,法律也僅賦予權利人請求「扣除成本」的「所得之利益」而已。

 

補充:營業秘密的適用

 

從立牌的內容,感受的到業者保護自家產品的想法,但是小弟認為這個方向有些錯誤。怎麼說?簡單來講,專利內容是需要公開的。專利為了鼓勵發明、促進產業進步,因此雖然賦予了權利人一個很大很強的專利權,但是卻要公開這個專利內容。不然權利太大,如果不公開專利內容,其他人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踏入了權利人的專利範圍,違犯專利法,況且,也需要公開專利的內容,其他人才能在巨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遠,幫助產業進步。

 

以本案的產業內容來看,所需要保護的大概就是產品的配方吧,業者一定是有自己的「黃金比例」才能獲得消費者的青睞,這種「黃金比例」,也就是俗話說的「製程」、「配方」、「know-how」了。這些當然可以拿去申請專利,容不容易通過是一回事啦,但是通過後就需要公開了。而公開是公開了,別人如果真的抄去用了,你是權利人你要怎麼蒐證、證明對方做出來的產品,是用你的配方、你的製程?「know-how」這種智慧,因為特性問題,在專利申請時是一個問題,在受侵害舉證時又是一個問題。雖然有人申請這種專利權,但不在多數,大多會選擇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透過課予保密義務,來避免洩密跟約定損害賠償。

 

以本案的狀況來說,可以參考「可口可樂」的方式,將一些關鍵的原料、配方當成「營業秘密」保護,只讓極少數的人知道,並且簽訂保密協議或是將配方、關鍵原料上鎖等物理方式,來維持「秘密性」,都是不錯的方式。

 

畢竟,取得專利後公開配方內容,難保他人不會加以改良,或是以專利迴避的方式來避免進入專利範圍,恐怕無法以專利權來保障業者商業上的優勢競爭,反而達不到目的,徒繳規費而已。

 

 

最後,這個立牌小弟個人認為,其實是存在著很多問題,而且這些問題,並非全是艱深的專業,或許一般民眾一時沒看出問題,但也並非長久之計,建議業者還是盡快徵詢專業人員的建議,妥適的修改立牌內容才是。

 

 

======後記======

2015年10月7日發現6日晚上8點,有相關新聞發表相關的報導,表示老闆只是在申請階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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