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跟大家分享了對於猴子自拍照的著作權問題自己的文章自己連,原文點我,其中討論了關於權利主體的部分。今天又看到了一則有趣的新聞(大紀元,狗咬傷小孩 佛州律師為狗辯護引熱議,最後瀏覽日:2015102日),我覺得也是跟權利主體有關,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但因為是美國的案子,小弟受限於資源與所學,可能也只能有限的分享了,先跟大家道個歉。

 

根據看到的新聞報導,案件事實簡而言之是一個小孩子被狗咬掉了耳垂。事情發生在64日,當時的情景是狗在桌子底下,而小孩子在桌子邊彎腰,不知道是為了撿拾掉落的玩具,或是為了把狗拉出桌子底下。節錄自Claire AronsonPadi case reassigned to Sarasota County judge,最後瀏覽日:2015102

 

因為小弟用網路上的資源Ministry of JusticeJudicial Decisions Online,最後查找日2015102日),並沒有找到判決,如果不是小弟的蒐尋有誤的話,那應該是判決尚未作成。這樣感覺這篇文章又淪為基於報章雜誌等小道消息的淺薄評論了QAQ,但是要趁著上班空檔寫什麼擲地有聲的巨作好像也是妄想,我真是個矛盾的人啊!

 

其實網路上也可以發現許多相關的討論文章,有在討論修改相關的犬隻咬傷法案的LyonsLyons: Fix the state's dog bite law,最後瀏覽日:2015102,也有在討論飼主聘僱律師提出”Stand Your Ground Law”Dale WhiteAttorney cites 'Stand your ground' in Padi case,最後瀏覽日:2015102。總之,不論如何,也是滿受到大家關注的一個案件。

 

這邊我認為跟「權利主體」這個議題最有關係的,就是律師提出的這個Stand Your Ground Law了。

 

 

根據維基百科Stand-your-ground law,最後瀏覽日:2015102FindLawStand Your Ground Laws,最後瀏覽日:2015102兩個網站的相關簡介,所謂的”Stand Your Ground Law”基本上跟我國民法第149的「正當防衛」根本的概念是類似的,但是最大的差別,應該在於”Stand Your Ground Law”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小弟以上面的資料內容,來簡單區分”Stand Your Ground Law”跟「正當防衛」如下表:

 

Stand Your Ground Law

正當防衛

侵害

現時、當下發生的侵害

現時、當下發生的侵害

保護

生命、身體

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即不限於生命身體)

手段

不受限制(得以致命方式為之)

相當且適當的手段或方法

限制

不受限制

超過防衛程度,負賠償責任

 

簡言之,”Stand Your Ground Law”可以想成是「特別針對生命身體權利的終極正當防衛」。

 

 

FindLaw的資料States That Have Stand Your Ground Laws,最後瀏覽日:2015102可以發現,美國有不少州通過”Stand Your Ground Law”這個法律,但同時也有不少州並未通過而採取相對的退讓主義Duty to Retreat)。”Stand Your Ground Law”存在著一些權利權衡上的爭議,但這對小弟來說,有點艱深,且如果真的要討論我想篇幅也大,而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本文還是回到「權利主體」這個部份來討論吧。

 

小弟感到有趣的是,這是飼主聘僱的律師為這隻狗提出的主張。這裡在討論權利主體前,會出現三個問題:

  1. 1.      飼主跟律師的法律關係
  2. 2.      飼主跟狗的法律關係
  3. 3.      律師跟狗的法律關係

 

這不是什麼三角感情芭樂劇,但這三個關係還是值得討論,因為跟「」在法律上的地位有關。其中沒有爭議的,應該是飼主跟律師間的法律關係,律師是飼主的訴訟代理人,應該沒有爭議。

 

「狗」的法律地位,會影響的只有23,也會連帶影響”Stand Your Ground Law” 的適用。

 

 

狗是法律上的物,則:

(1).飼主為狗的所有人,律師為所有人的訴訟代理人,跟所有人之物沒有關係
怎麼說?->有如兇手用刀殺人,律師辯護的是兇手而不是那把刀。

(2).狗是物,則物不具有權利能力,不能夠主張適用”Stand Your Ground Law”

(3).若是如此,可以說律師辯護的方向完全錯誤。

狗是法律上的人,則:

(1).飼主為狗的法定代理人,律師為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為狗辯護。
怎麼說?->有如未成年小孩揍傷人,爸媽請律師辯護。

(2).狗是人,則人具有權利能力,能夠主張適用”Stand Your Ground Law”

(3).若是如此,則律師的辯護方向是正確的。

 

 

    這個案子跟猴子的自拍照,都可以討論「動物的權利能力問題」。只是猴子案是關於「動物的財產權利」,狗案是關於「動物的生命權利」。從這兩個案子可以發現,「權利能力」有無的認定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會影響到整個案子的輸贏跟走向。

 

我認為對動保人士而言,狗案或許比猴子案更有著力點,也更為重要。因為猴子案影響的只是單單的財產問題,但狗案卻會影響一隻狗的生命。或許這兩個案子對於「權利能力」的討論令人感到滑稽或無俚頭甚至有點困惑,但我相信這兩個案件的後續發展,對於建立「動物」的法律地位是很重要的,或許能夠成為動物保護重要的一個里程碑,滿值得大家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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